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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中学上新河初级中学章程
日期:2018-12-20    阅读:14603    作者:校务办

中华中学上新河初级中学章程

2018629日经第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和谐发展,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努力打造优质教育品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教育局相关文件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南京市中华中学上新河初级中学”,它创建于1952年(原名南京市上新河中学),2011年8月由建邺区教育局和中华中学合作创办的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校址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229号。英文译名为Nanjig Zhonghua High School Shangxinhe Junior High。校园网址为:http://www.sxhzx.cn

第三条 办学目标:建设学校共同体,促进每一位学生适性发展,把学校建设成为具有小班化教学和寄宿制特色的示范性实验性学校。

第四条 培养目标:培养种子精神、泥土情怀,具有关爱、责任、创造、实践品质的现代初中学生。

第五条 校训:博物明理,厚德思远。

第六条 校风种子精神,泥土情怀

第七条 教育定律:学校定律:课堂改变,学校才能改变;课堂质量决定学校质量。课堂定律:课堂是师生共同成长的地方,是师生发展的命运共同体。教学定律:学生的学习方式决定了教师的教学方式。学习定律:为学而学是浅表学习,为教而学是深度学习。教师定律:一旦你今日停止学习,明日你事实上就停止了教学。学生定律:学生就是在教师指导下学习生存之道的人。

第八条 每年十月份的第三个周末为学校校庆纪念日。

第九条 根据学区划分,学校现有教学班24个班。根据发展需求, 预期:16轨。48个班。

第二章 学校运行机制和内部管理

第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依法自主办好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办公室、教务处(信息中心)、学工处、行知书院、教研处、总务处等职能处室,各处室设正副主任1—2名,必要时可设主任助理。各职能处室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履行相关职能。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年级部和学科组,分别负责年级的日常管理和学科的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的职责和权限

校长的主要职责及权限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制定学校办学目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3)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和人事、财务、总务、校产等行政工作,对学校的重大工作和重大改革措施负责决策,组织实施;

4)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结合,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遵循教育规律组织教学,提高办学效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负责校内机构设施,人员调配、聘任,考核等工作,根据教职工绩效进行奖惩;

6)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7) 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有关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配合学校党组织支持和指导学校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8)制订和完善学校的章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要依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负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学校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认真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总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六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对学校行政工作进行指挥和管理,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认真开展工作。

3.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的讨论、研究和决策。

4.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学校后备干部的培养、考察工作。

5.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6.每年召开1-2次教职工、民主党派成员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领导工会、退协、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七条 副校长负责分管工作向校长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所设职能处室的主要职能进行职责分工,各部门应团结协作,共同促进学校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干部的任命(聘任)

1.校长的任命(聘任)。校长的选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任命(聘任)。

2.副校长的任命(聘任)。副校长在民主推荐(包括自荐)或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讨论提出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审批和任命(聘任)。

3.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命(聘任)。学校职能处室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在听取群众意见后由校长提名或者采取一定形式的竞争上岗,学校组织考察,报教育局备案,由校长任命(聘任)。

第二十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方法

1.重大问题的内容:

1)学校办学方针、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2)制订和完善学校的章程,重大改革措施及学校规章制度;

3)学校奖惩条例和教职工工资福利分配方案;

4)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5)校园文化建设实施方案;

6)年度经费预决算报告;

7)校内机构的增设或撤并,教职工定编定岗方案;

8)副校长人选、中层干部人事安排;

9)对教职工奖励及处理决定;

10)其他重大问题。

2.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

1)建立学校校务会议,校务会议由学校的正副校长、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组成;

2)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

3)校务会议对学校工作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

3.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1)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的指示、要求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经和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商议后,提出学校重大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实施方案;

2)学校党政领导认真听取“教代会”(工会),校务委员会,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

3)校长主持会议进行决策;

4)校长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保证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每三年一届,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遇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教代会按照有关法规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3.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

4.在学校党组织的统一部署下,民主评议和考核学校中层干部。

5.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和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6.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由学校、社区、家长、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其中学校代表不能超过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广泛听取各方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1.咨询和建议。校务委员会要能够为学校提供多视角解决问题的方法。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要向他们咨询,请他们论证。涉及到学生、家长切身利益事项,向他们咨询征求他们意见。

2.宣传和协调。校务委员可以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学校,让社会更全面地认识和评价学校工作。校务委员作为学校、学生与家长之外的“第三者”要起到很好的协调作用,要起到学校与家庭、社会沟通的桥梁。

3.审议和决定。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经校长提议,由校务委员会审议并决定。

4.评议和监督。为了学生的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学校应当自觉接受校务委员的评议和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师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来源主要是根据学校办学实际,自主进行考核,报上级教育主管批准。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师应当享有《中华人名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名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1.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民主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

4)按时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2.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级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教育方针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进修。学校搭建各种平台,培养指导教师综合素质不断提高,造就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堪的骨干队伍。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考核。学校每年对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管理、培养人才、教育教学改革、教科研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工按事业单位工作的处分暂行规定执行;构成违法和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学校应成立教职工申诉组织,受理申诉事项。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应当维护法律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2.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施设备。

3.在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上获得教师的公正评价,在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4.接受平等教育。学生对学校领导、教师作出的奖励或处分决定,认为不公正的,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向学校提出申诉。

5.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茫》、《学生在校一日常规》和《中华中学上新河初中学生守则》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尊重国旗国歌,按时参加升旗仪式,升旗时脱帽肃立,唱国歌时声音洪亮。

3.认真上好每堂课,独立完成课内外作业,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良好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4.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关心班级,热爱学校,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自信自强、勇于超越,以实际行动为学校争光彩,为社会作贡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对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育人为根本。认真贯彻落实《中学德育大纲》、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使学校德育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1.德育工作坚持以学生为主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根据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2.学校德育工作必须联系学生实际和社会实际,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寓德于教、注重实效的活动。

3.加强以班主任、年级部主任、任课教师为核心的德育队伍的建设,发挥团委、少先队的作用,提高德育工作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坚持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

4.全面加强对寄宿生的管理教育,把“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目标落到实处。

5.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

6.加强“三防”教育、法律教育、安全教育、民族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

7.加强青春期教育。积极开展青春期卫生健康培训及心理健康教育,关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8.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以及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构建学校、家庭、社区(社会)相结合的教育网络,实行警校、军校、社区共建,优化育人环境。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

第三十九条 完善德育管理制度,加强德育科研,抓好班主任队伍建设。定期对学校班级进行“合格、良好、优秀”班集体验收、评估、考核。

第四十条 充分发挥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媒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社团活动。

第六章 教学、教科研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严肃课程标准的落实,开齐开好国家规定的各种课程,积极探索校本课程的开发及实施。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照南京市教育局教学管理的要求,落实好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检测。

第四十三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实验活动,运用好现代教育技术,优化课堂教学的目标、内容、方法、过程和结构。

第四十四条 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生在原有基础上的不断提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校本科研领导小组,对学校教科研工作予以指导、评审,制定校本科研工作制度。教务处设立若干个教研组,每组设组长一名。教研组、备课组要认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教师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和认真考核。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

第四十六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级课题研究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学科研。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并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认真组织、毕业、升学考试和其他各级各类学业水平测试。

第四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对教师教学质量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制度。

第四十九条 加强体育、卫生、艺术、国防,科技等工作。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和快乐周三活动,积极参加各类竞技比赛,扎实开展艺术教育,陶冶学生情操,全面发展学生各方面素质。

第五十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远程教育技术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五十一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做好各类文字、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章 校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教育经费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下的财务收支两条线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管理机构是校务办公室。校产的管理机构是总务处。

第五十四条 使用管理的程序和原则。学校根据“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追加有程序”的原则,按有关规定编制学校预算,学校的经费开支依据预算计划和有关财务制度,按照会计工作规范程序,严格手续,重大开支须经学校领导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财产管理。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及市、区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校舍校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总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遵守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的审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严禁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

第五十八条 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加强校舍、校产和教室公物管理,加强对食堂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和门卫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

第八章 安全教育管理

第六十条 牢固树立“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把安全稳定工作放在首要的位置。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健全各种安全防范制度和各种预案制度。校内各部门实行“安全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职责,常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十一条 总务处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按教育局要求做好日报工作,建立台帐。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等活动均应考虑安全因素,妥善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师生安全。凡组织外出活动,须事先书面报告、制定安全预案经校长批准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具体实施。

第六十四条 严格进行卫生防疫工作,不定期对教室、宿舍、厕所及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消毒,积极配合上级医疗卫生部门的工作,做到重大疫情积极汇报,不漏报、瞒报、错报。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防各种事故发生。特别对校园内人身伤害事故要严加防备,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或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章程制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中学上新河初级中学

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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